为保障杨凌大道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杨凌示范区总体规划,现决定对杨凌大道建设项目涉及陵东村部分村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具体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杨凌大道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陵东村段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由区政府委托揉谷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6月9日止。
四、征收补偿及安置
征收补偿参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杨凌示范区非整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杨凌示范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执行,被征收的拆迁户在五星家园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