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惠西路建设非整村搬迁安置

渭惠西路建设非整村搬迁安置

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渭惠西路建设顺利实施,按照杨凌示范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决定对渭惠西路建设涉及揉谷镇揉谷村的住户实施搬迁。按照《杨凌示范区非整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示范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对住户予以安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渭惠西路建设涉及揉谷镇揉谷村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住户。

二、搬迁原则

本次搬迁采取“两分离”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

()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补偿

1、宅基地征收: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回收。

2、住户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的(含240㎡),在杨凌示范区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过240㎡的面积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上浮。

2)房屋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的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3、公共设施补偿

1)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2)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收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3)违章建筑、住新占旧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

三、安置

(一)安置地址和房屋建设

1、安置地址:揉谷中心社区。

2、安置房建设期限和标准:建设期限为1824个月。

安置房由搬迁人按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高层剪力墙结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市政设施到位后及时接入,工程费、天然气报警器费用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两室两厅一厨一卫。

(二)安置办法

1.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1)按每人40㎡的住宅安置面积,购买价为每平方米800元自愿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2)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多选部分按照建安成本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657元补差。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上述第(1)条规定(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4)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5)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受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受的有效证明(必须说明无法接受的具体原因),随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但子女不予安置。

7)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②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A.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B.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C.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8)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规定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户籍非在册的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购买一套安置房(800/㎡,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3、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1条或第2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4.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失踪人口。

四、优惠及奖励

(一)优惠政策

1、被搬迁的在册农村居民安置标准内面积免收维修基金和物业费。

2、在册农村居民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村居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及契税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3、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住房面积;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住房面积。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收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收养的,押金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时安置标准内面积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4)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二)奖励政策

1、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3、本次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费每人每月60元。安置房因其它原因未按期交付使用,过渡费续延。

五、其它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限以搬迁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丈量登记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各工作阶段通知规定期限为准。

 

 

201249日印发